主要包括建立用工关系后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由此会带来风险。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需要接受行政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不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或在试用期内不为劳动者缴费的,要接受行政处罚、承担劳动者因未缴纳社保费离职时主张的经济补偿、未参保期间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工伤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