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试用期表现不好,让他走人,凭什么公司还要赔钱?”
“明明还在试用期,为什么辞退他这么难?”
这是无数HR和老板心中的困惑。
将“试用期”等同于“随意辞退期”,是企业用工中最危险、代价最高昂的认知误区之一。
案情回顾:孙某入职某科技公司,签订3年合同,约定3个月试用期。
工作一个半月后,领导认为其“情商低、水平差”,在转正测评上写下“表现不佳,不予转正”,并让HR办理辞退。
员工反应:孙某拒绝主动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3个月工资作为赔偿。
公司操作:公司向孙某发出《解除通知书》,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辞退。
最终结局: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官司打了近十个月。公司最终为息事宁人,赔偿了孙某相当于8-9个月的工资。如果坚持判决,公司甚至可能需要补发长达一年半的工资。
这个案例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试用期不是“免赔金牌”,违法解除的代价同样是 2N赔偿 或 恢复劳动关系!
一旦发生争议,仲裁员通常会提出以下“灵魂四问”,绝大多数败诉的公司都倒在这些问题上:
标准何在? —— 公司的“录用条件”是什么?有没有书面、量化、可考核的标准?
员工知情吗? —— 公司能证明员工已经明确知晓并认可这些录用条件吗?
证据充分吗? —— 公司能提供哪些客观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上述条件?
程序合法吗? —— 解除决定是否在试用期内作出?是否履行了通知送达等法定程序?
要想合法合规地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牢牢守住以下五个要素,缺一不可:
这是胜诉的核心武器。模糊的“表现不佳”毫无用处,必须将录用条件具体化:
一切没有证据的告知,都是“耍流氓”。
必须在入职第一天(“蜜月期”),通过签署 《试用期录用条件告知书》 ,将其作为“入职资料包”的一部分让员工签字确认。
事后补签,员工极易反悔。
Q:员工二次入职,还能约定试用期吗?
Q:试用期可以延长吗?
Q:试用期怀孕女员工,能辞退吗?
试用期管理,是企业用工风控的“前沿阵地”。用专业、合规的方式对待它,不仅能筛选用人风险,更能为企业避免巨大的经济损失与声誉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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